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1-062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72,711,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72,71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1,120,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股份1,119,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股份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84,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9,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5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杨广宇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52,527,133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1,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9,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5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