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unhui Intelligent Control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 2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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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不超过【】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比例不低于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每股发行价格 【】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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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并请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广宇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所持股票锁定期
满后,本人担任董事、高管、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如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
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
公司股东杨晨广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人担任董事、高管、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如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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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
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承诺。
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周禾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东梁柏松、叶明忠、景江兴、陈峰、徐志江、於君标承诺:( 1)自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期间内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3)如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股份;如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4)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
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顾其江、监事杨能、监事何中中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所持
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股份。( 3)如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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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如在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杨广宇承诺:
1、减持条件:本人减持春晖智控股份的条件是,自春晖智控 A 股股票上
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春晖智控及相关方采取稳定
股价的措施,则本人将不会减持春晖智控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春晖智控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春晖
智控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10%(如春晖智控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
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春晖
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春晖智控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5、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春晖智控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
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春晖智控,并积极配合春晖智控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顾其江承诺: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春晖智控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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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限额: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春晖
智控 A 股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春晖智控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
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春晖
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春晖智控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4、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春晖智控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
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春晖智控,并积极配合春晖智控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 42 号)等文
件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协商同意,
制定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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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
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
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
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在公司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