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相应 一审判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5,106.76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 案按上诉人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审判决,该事 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26 日,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蒋建设、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极光”)提起诉讼,其认为,公司挖走了其技术部 门管理人员蒋建设,并且蒋建设将两原告研发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工艺泄露给 公司,公司在明知蒋建设非法窃取情况下,利用两原告技术秘密自行生产导光板, 并通过申请专利非法公开两原告技术秘密。故起诉公司并请求:(1)判令蒋建 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2)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 告经济损失 299 万元;(3)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合理维权费用 100 万元;(4)判令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科技日报刊登声明其使用的压缩模技 术来自于两原告;(5)判令蒋建设及公司连带共同承担所有法院诉讼费。2020
年 9 月 29 日,两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
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 5,006.766万元(暂计至 2019 年年底),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民辖 2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知民初 3
号《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通知本案件合议庭成员组成、应诉、举证等相关事项。
2021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粤民初 3 号《传票》,
传唤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进行法庭调查。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粤知民初 3 号《传票》,
传唤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开庭。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7138.3 元,由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8 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5 日、2023 年 4 月 7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诉讼进展公告》《诉讼进展公告》《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诉讼进展公告》。
二、一审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7138.3 元,由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裁定结果
上诉人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建设、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2020)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之十一“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审判决,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 2468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