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 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807 号)批复,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163,265 股,发行价格为 15.6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9,999,995.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
税)人民币 10,230,637.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9,769,357.8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XYZH/2023GZAA7B02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 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 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滨海支行没有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
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统一签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Mini/Micro-LED 显示模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组生产项目、中尺寸液晶
深圳香蜜湖支行 9550880225605500326 0 显示模组生产项目、新型
显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0880225605500416 108,980,938.06 Mini/Micro-LED 显示模
深圳香蜜湖支行 组生产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2377732005 98,457,507.30 中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
深圳新沙支行 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3040160000442521 160,605,450.87 Mini/Micro-LED 显示模
深圳深圳湾支行 组生产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58014760059 89,544,395.90 补充流动资金
深圳大冲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79190078801200003166 54,091,703.15 新型显示技术研发中心项
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 目
合计 511,679,995.28 -
注:1、上表合计金额 511,679,995.28 元与募集资金总额 519,999,995.20
元之间的差异为保荐机构扣除的发行承销、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8,319,999.92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述银行以下
统称“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卢婷婷、谭璐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