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60.6423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777.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5.0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3,242.75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XYZH/2021GZAA50004
号”验资报告。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创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
述《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级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大冲支行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余额
347,777,957.48 元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存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银行
账户内,具体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15353369630070 103,873,827.74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
公司深圳大冲支行 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9300078801100001470 103,873,827.75 建设项目
后海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
公司深圳深圳湾支 4403040160000328308 86,981,918.28 建设项目
行 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37010100102144067 53,048,383.71 5G手机后盖生产基地
公司深圳分行 建设项目
合计 347,777,957.48 -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以下简称
“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文静、龚思琪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两者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XYZH/2021GZAA50004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