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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公司章程(2021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3-03

秋田微:公司章程(2021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 三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事...... 29

  第二节 董事会......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41

  第二节 监事会......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48

  第二节 公告......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3
第十二章 附则 ......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AV-display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商品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不含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新型平板显示器件(LCD 液晶显示器、TP 触控器件产品)、导光板背光源及相关其他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材料、组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显示终端产品嵌入式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与销售;应用软件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
时,其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                        3607.2        60.12%

 2  深圳誉信中诚投资有限公司                        910.8        15.18%

 3  深圳市金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292.2        4.87%

 4  HUI ZHANG                                  269.4        4.49%

 5  JLGrand Palace Technology CO., LLC                246          4.1%

 6  深圳市兴业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4.4        3.24%

 7  深圳市春华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784      2.9464%

 8  深圳市秋实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628      2.9438%

 9  深圳市谷雨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588      2.1098%

                    合计                            6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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