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5 号)同意注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8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0.39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133.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014.0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19.11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 月 15 日,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H1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3152000000523219 190,000,000.00 新建年产 30 万平方米
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PTFE 高频覆铜板项目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1010290000000445 65,000,000.00 新建年产 1,000 吨高频塑
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料及其制品项目
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1022400000007835 152,876,132.09 研发中心项目、超募资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80800188000252792 120,000,000.00 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合计 / 527,876,132.09 /
注 1: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尚在签署中;
注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19.11 万元,与四个专户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
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
支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乙方”)及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晏璎、陈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H10002号);
2.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