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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19

屹通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二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股份变动管理》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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