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4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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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 1,726 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1%。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6,903.7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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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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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需特别关注下列
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公开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拟公开发
行 1,726 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1%。
二、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承诺:
自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当首次出现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公司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
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且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
诺的前提下,自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 1 至第 24 个月内,若
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最
近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
25 至第 36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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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告
的每股净资产。若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公司的业绩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
报。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国元投资承诺:
自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当首次出现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
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在本公司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且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
诺的前提下,自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 1 至第 24 个月内,若
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最
近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
25 至第 36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告
的每股净资产。若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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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
虑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或其他关
联关系,本公司对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能力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公司。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接间接持股超过 5%的股东郑俊承诺:
自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
做相应调整。
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
公司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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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健、郑杰、王爱斌、刘光春承诺:
自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
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长王健配偶李明河承诺:
自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本人配偶王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配偶王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配偶王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配偶
王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