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
修订。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 变更前 变更后
号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伍亚林、伍阿凤。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伍亚林、伍阿凤。公司各发起人
公司发起成立时伍亚林持有142,500,000 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5%; 伍阿凤持有 时间如下:
7,500,0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 发起 认购的 出资
序 人姓 股份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 出资
号 名 (万股) (万元) (%) 时间 方式
1
2013
1 伍亚 14,250 14,250 95 年3 净资
林 月7 产
日
2 伍阿 750 750 5 2013 净资
凤 年3 产
月7
日
合计 15,000 15,000 1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
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 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
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2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
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人及其他组织。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3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 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4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第四十一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5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总资产的30%;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供的担保; 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 二以上通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
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7 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8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反馈意见。
9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