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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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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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 3,553.34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213.34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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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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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伍亚林、伍阿凤、富智投资、嘉恒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宁波马扎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秀铭、李文信、李晶、
蔡燕清、姚金阳、侯琰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伍亚林、金秀铭、
李文信、李晶、蔡燕清、侯琰春、姚金阳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
上限制性规定。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夫妇,富智投资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秀铭、李文信、李晶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
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格,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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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计划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
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上述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 股价稳定计划
中涉及收盘价、净资产比较的情形,均包含该等调整事项),在不影响公司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2、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
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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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
足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下,上述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
务仅限一次。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
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
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
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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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上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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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稳定股价预案自动适用于自稳定股价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股东大会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
董事会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伍亚林,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夫妇,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智投资承诺:
“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