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人数:45 人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429 万股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阳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拟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徐何生先生就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本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为了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员工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计划对《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待优化调整完成后适时推出,因此决定取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徐何生先生就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名单,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情况
1、调整激励对象人数与授予数量
由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 46 名激励
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6 人调整为 4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35 万股调整为 429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授予总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数量(万股)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万立祥 董事、副总经理、 60.00 13.99% 0.60%
董事会秘书
周霜霜 董事、财务总监 30.00 6.99% 0.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9.00 79.02% 3.39%
(43 人)
合计(45 人) 429.00 100.00% 4.29%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润阳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阳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润阳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