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 座 11 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388,000,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2206%(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377,316,04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6.61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683,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3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698,4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53%。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7,990,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688,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1%;弃权 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2,420,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20%;
反对 5,578,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7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19,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486%;反对 5,57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458%;弃权 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2,411,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97%;
反对 5,587,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0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10,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7645%;反对 5,587,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299%;弃权 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2,420,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20%;
反对 5,578,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7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19,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486%;反对 5,57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458%;弃权 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2,420,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20%;
反对 5,578,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78%;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19,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486%;反对 5,578,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458%;弃权 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7,699,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7%;
反对 299,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398,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53%;反对 299,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91%;弃权 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