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431.20 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4 号)同意注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6,97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6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01,462,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6,808,452.83 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7,608,507.1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4,653,547.17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天职业字[2020]41364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现已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募投项目费用、银行手续费等,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合计已支出人民币 49,488,495.56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239,906,761.28元(含利息)。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且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天职国际出具的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
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501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10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431.2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 截至2021年1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月10日自有资 拟置换资金
金已投入金额
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
1 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 中伟股份 128,732.06 126,172.06 1,097.20 1,097.20
体西部基地项目
2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中伟股份 40,000.00 40,000.00 0 0
合 计 168,732.06 166,172.06 1,097.20 1,097.20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支付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保荐费 200.00 200.00
2 审计费 63.00 63.00
3 律师费 39.00 39.00
5 其他上市服务费用、登记费等 32.00 32.00
合 计 334.00 334.00
二、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431.20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31.20 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置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431.20 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501 号)。天职国际认为:中伟股份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伟股份截至 2021 年 1 月 10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华泰联合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501号)。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