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减持时
间过半的公告
公司监事于秀红、江雪莹、副总经理曹建、沈正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公司监事于秀红女士、江雪莹女士以及副总经理曹建先生、沈正伟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25%(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于秀红女士、江雪莹女士、曹建先生、沈正伟先生出具
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截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上述减持计划的
实施期限已过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于秀红女士、江雪莹女士、曹建先生、沈正伟先生
尚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均未发生变化。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
股东 股份性质 份
名称 股数 占总股 股数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50,000 0.1667% 150,000 0.1667%
于秀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7,500 0.0417% 37,500 0.041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2,500 0.1250% 112,500 0.1250%
合计持有股份 30,000 0.0333% 30,000 0.0333%
江雪莹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500 0.0083% 7,500 0.0083%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500 0.0250% 22,500 0.0250%
合计持有股份 180,000 0.2000% 180,000 0.2000%
曹建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5,000 0.0500% 45,000 0.05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5,000 0.1500% 135,000 0.1500%
合计持有股份 90,000 0.1000% 90,000 0.1000%
沈正伟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500 0.0250% 22,500 0.0250%
有限售条件股份 67,500 0.0750% 67,500 0.0750%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三)股东于秀红、江雪莹、曹建、沈正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其股份锁定和减持情况作出的承诺如下:
1、“(1)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本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1)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2)减持比例限制:除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①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3)减持价格限制: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应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导致原承诺无法履行),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
(2)自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事实发生日起,至相关补偿措施(承诺)或替代承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止,公司暂缓向本人发放在上述期间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三、备查文件
1、于秀红女士、江雪莹女士、曹建先生、沈正伟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