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03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6,178.7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赵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闯:
1、赔偿凯龙高科经济损失 10,645.93 万元(含违约金);
2、赔偿凯龙高科合理费用 166.07 万元(包括鉴定费 15 万元、公证费 4,200
元、翻译费 6,500 元、律师费 150 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将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 6,012.65 万元,
并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撤回并删除非法公开发表的涉案论文;
2、在《内燃机与配件》《内燃机学报》《内燃机工程》《内燃机》期刊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删除、销毁违法私自复制、保存凯龙高科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作出如下判决:
(一)赵闯立即删除其非法复制、存储的凯龙公司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二)赵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
(三)赵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 50 万元;
(四)驳回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50,73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5,736 元,由凯龙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9,953 元,赵闯负担 265,783 元(该款已由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赵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