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6-024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6,178.72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赵闯应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 550 万元。公司将依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24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赵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闯:
1、赔偿凯龙高科经济损失 10,645.93 万元(含违约金);
2、赔偿凯龙高科合理费用 166.07 万元(包括鉴定费 15 万元、公证费 4,200
元、翻译费 6,500 元、律师费 150 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将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 6,012.65 万元,
并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撤回并删除非法公开发表的涉案论文;
2、在《内燃机与配件》《内燃机学报》《内燃机工程》《内燃机》期刊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删除、销毁违法私自复制、保存凯龙高科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
2025年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作出如下判决:
(一)赵闯立即删除其非法复制、存储的凯龙公司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二)赵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
(三)赵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 50 万元;
(四)驳回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2025-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244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赵闯应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 550 万元。公司将依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244 号)。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