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1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571,361.9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2 民终 155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赵闯因竞业限制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06 民初 3710 号)。判决如下:
1、赵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50
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补偿 71,361.90 元及利息损失(以 71,361.9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凯龙高科与赵闯因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 年2月2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2 民终 1550 号),判决如下:
凯龙高科及赵闯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06 民初 3710 号》;
2、《民事判决书〔2024〕苏 02 民终 1550 号》。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