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17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发回重审,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438.18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的债权在 2019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合计计提了 100%的坏账准备,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因与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朝柴”)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事项,于 2021
年 1 月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辽 13 民初 3 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民事
裁定书》(案号〔2021〕辽民终 242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
2022 年 10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58、2022-04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1〕辽民终 2429 号),裁定撤销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 13 民初 3 号)判决,并发回重审。公司作
为原告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准原告从被告取回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2,952 万元,即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质量保证金 2,952 万元退还给原告;
(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的售后服务提供、后续处理产品技术完善、优化等债务人民币 3,327.21 万元为共益债务;
(三)确认原告对上述第二项共益债权 3,327.21 万元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589,662.46 元享有普通债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 13 民初 139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东风朝
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 31,587,519.84 元;
(二)驳回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 13 民初 139 号《民
事判决书》,现已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的债权在 2019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合计计提
了 100%的坏账准备,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13 民初 139 号)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