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3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公司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由 115,022,000 股增加至 115,222,000 股,
注册资本也相应变更。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鉴于前述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1,502.2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1,522.20 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02.2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22.20
2 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 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 为人民币 1 元。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3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述职报告。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4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5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行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名。(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立董事的权利。
名。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 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上述 名。
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
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 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 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上述
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 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
行。 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6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