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3-060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34,068.11 万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
币 10,812 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2,663.29 万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592.82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作为原告,就与赵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赵闯、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与赵闯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已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案件一:公司就与赵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2023 年 6 月 9 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案号:〔2023〕苏 02 民
初 281 号),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就与赵闯、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23 年 6 月 7 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案号:〔2023〕苏 02 民初
282 号),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公司就与赵闯的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2023 年 5 月 8 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案号:〔2023〕苏 0206 民初 3710
号),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受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
被告:赵闯
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复地新城 67-401
2、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被告赵闯 2007 年 12 月入职凯龙高科,曾担任技术副
总,是凯龙高科最高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掌握了凯龙高科柴油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全部的商业秘密。被告赵闯在职期间与凯龙高科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且其于 2019 年 12 月从凯龙高科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书,承诺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但赵闯并未履行承诺,其行为损害了凯龙高科的核心利益。第一、赵闯非法窃取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并非法将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表论文,导致原告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被公开,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赵闯违法私自复制、保存原告凯龙高科属于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
被告赵闯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保密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非法公开发表论文造成的经济损失 10,645.93 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费 15 万元、公证费 4,200
元、翻译费 6,500 元、律师费 150 万元,合计 166.07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受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2 民初
282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
被告 1:赵闯
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复地新城 67-401
被告 2: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 100 号海通大厦 708 室
法定代表人:胡广
被告 3: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 69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
被告 4: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长青街 19 号 1-1 号楼 9 层 902 室
法定代表人:胡飞
2、案由
被告 1 赵闯 2007 年 12 月入职凯龙高科,曾担任技术副总,是凯龙高科最高
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掌握了凯龙高科柴油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全部的商业秘密。
2019 年 12 月被告 1 赵闯提出辞职,与凯龙高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 1 赵闯
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协议,不久就任职于被告 2。
被告 2、被告 3 和被告 4 经营范围与凯龙高科经营范围相类似,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被告 1 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给凯龙高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告 2 引诱、唆使原告凯龙高科关键岗位人员离开原告公司,前往被告 2任职。
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四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售产品的跌价损失 22,403.14 万元;
(3)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260.15 万元(购车取证费用 9.7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三:受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 0206 民初
3710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
被告:赵闯
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复地新城 67-401
2、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被告赵闯 2007 年 12 月入职原告凯龙高科,离职前担任技术
副总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被告赵闯于 2019 年 12 月从凯龙高科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书,被告赵闯承诺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凯龙高科向其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此后,原告凯龙高
科依约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24 个月按月支付补偿金共计 428,171.39
元。被告赵闯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职于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引诱、唆使原告凯龙高科关键岗位人员离开原告公司,前往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 550 万元(暂定);
(2)判令被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428,171.39 元,及相应的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428,171.3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与东风朝阳朝柴动力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辽民终 2429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目前,案件已发回重审,正在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3〕苏 02 民初 282
号);
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 0206 民初3710 号)。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