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田智能)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亿田智能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亿田智能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不涉及回避表
决事宜。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下
同)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在公司
内部通过公告张贴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办理授予所需的全部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六)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公司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两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完全系个人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七)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 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9 人调整为
85 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76.90 万股调整为 170.95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1.90 万股调整为 145.9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不变。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现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以 30.0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该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4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01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由
于 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9 人调整为 85 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76.90 万股调整为 170.9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1.90 万股调整为 145.9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0 万股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