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703.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