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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0 深市 瑞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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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5

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9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丰新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34,166,8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777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500,000股,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1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5,565,98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7%,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114,434,0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3%。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934,012股已于2021年5月27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2,500,000股。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6位,分别为: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松禾”)、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松禾”)、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基金”)、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舟”)、新乡县鸿润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乡鸿润”)、西藏伊诺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伊诺斯”)、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阳惠通”)、王素花、张勇、阮荣林、李贞和、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张未闻、乔梁。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东苏州松禾、深圳松禾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前海基金、前海方舟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王素花、乔梁、新乡鸿润、西藏伊诺斯、阮荣林、李贞和、安阳惠通、张未闻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单位\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单位\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马振方、尚庆春、王少辉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瑞丰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新材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张勇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监事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4,166,8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7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6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

  1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1,771,011      11,771,011      11,771,011

              伙)

  2    前海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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