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凭证、资产管理计划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双红 杨东升 成先平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