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114.2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490.04万元,置换总额共计人民币 1,604.31 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4,183.37万元。
(二) 募集资金到账及存放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计划用募集
1 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 34,224 34,000
吨复合剂产品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自筹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14.27万元。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事项。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对公司募投项目预
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20]6747 号《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其鉴
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为人民币 11,142,650.0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用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预先投入自
金投资额 先投入金额 筹资金金额
1 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 34,244.00 34,000.00 1,114.27 1,114.27
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
剂产品项目
合计 34,244.00 34,000.00 1,114.27 1,114.27
(二)截至2020年12月3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900,393.93元,公司拟用募集资金4,900,393.93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自筹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瑞丰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 规定,如实反映了瑞丰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涉及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1,114.27 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