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2-117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2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226,66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29.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595.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39.8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655.36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0 年 11 月 16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70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鉴于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汕汇创达”)是公司募投项目“深汕汇
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深汕汇创达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设立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由公司、深汕汇创达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拟将超募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额
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
1 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 57,187.99 16,660.93 正在办理中 正在办理中
组建设项目
合 计 57,187.99 16,660.93 — —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为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专项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2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金额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人民币万元)
动力电池及储能
中国银行股份 东莞市聚明电
电池系统用 CCS
有限公司深圳 子科技有限公 774476448298 0.00
及 FPC 模组建设
龙华支行 司
项目
合计 - - 0.00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东莞聚明(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1”、“甲方 2”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447644829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CCS 及 FPC 模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昺、薛文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1,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和甲方1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和甲方1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