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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14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ongjing Food Co., Ltd.
(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2,500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比例为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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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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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数量为2,500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宛西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者权属争议,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也不将宛西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用
于设定质押。宛西控股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宛西控股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宛西控股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宛
西控股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宛西控股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确保宛西控股持续地分享公司的
经营成果。因此,宛西控股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在宛西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宛西控股自身发展需要,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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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西控股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宛西控股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宛西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
规定和要求执行。
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宛西控股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耀志、朱新成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孙耀志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者权属争议,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也不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用
于设定质押。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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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确保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
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
造成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朱新成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者权属争议,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也不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用
于设定质押。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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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确保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
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
造成的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孙锋、朱立、乔松的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者权属争议,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也不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用于设定质押。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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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对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减持。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
造成的损失。”
(四)董事李明黎、张明华、杨丽、贾雨明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文
韬、李长春、郭建伟、张永安的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者权属争议,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也不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用
于设定质押。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替他人
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