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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9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ZHONG JING SUPER KITCHEN CO.,LTD
(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南段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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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2,500 万股,其中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681.4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发售股份所得资
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9 月 17 日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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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宛西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公司自身发展需要,本
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公司预计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15%, 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
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
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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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总经理朱新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
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
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1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
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
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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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孙锋、朱立、乔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明黎、张明华、杨丽、贾雨明、王文韬、张永安、
李长春、郭建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价格不低于以转让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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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监事摆向荣、孙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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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