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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明: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日月明: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3-016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总经理辞职情况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赵俊彦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赵俊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赵俊彦先生原定任期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俊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赵俊彦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及董事会对赵俊彦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公司总经理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陶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因陶捷先生属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形,公司将聘任理由以及其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陶捷先生自 2006 年至 2022 年 5 月,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2 年 5 月因公司内
部安排调整,陶捷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辞任总经理职务后,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鉴于陶捷先生为本公司创始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熟悉公司产品及业务,具有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陶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经核查,自 2022 年 5 月辞任总经理至今,陶捷先生未买卖公司股票。陶捷先生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陶捷先生简历:

  陶捷先生:195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商业经
济学专业,硕士学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81 年至 1993 年,任职于南昌大学;1993年至今,历任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 年至 2022 年 5月,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2 年至今,任江西财智北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 年至今任北京日月明云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 年任成都菁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陶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96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6%,其配偶谭晓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17,000 股,上述两人通过控股股东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485,00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769,000 股,持股比例为 54.71%,陶捷先生与谭晓云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陶捷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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