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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02 深市 国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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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拟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拟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24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项目合同书仅为双方初步沟通的意向文件,尚需取得华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投资事宜以最终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相关项目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2、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存在一定的风险。

    3、若本项目合同书顺利签订并实施,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项目合同书签署概况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基于业务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拟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华安经济开发区工业火灾防控技术工程化应用研究与大型消防装备实战化模拟训练基地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由华安县人民政府分期供地,公司分期投资,计划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拟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投资新建事项以及签署与本次投资新建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项目合同书尚需取得华安县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政府(本公告中简称“华安县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 5 号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华安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华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实施具体内容

    甲方欢迎并鼓励乙方联合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在华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工程化应用研究与大型消防装备实战化模拟训练基地》等应急产业项目,项目由甲方分期供地;乙方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分期投资,计划总投资额壹拾亿元(该投资额不作为甲方考核乙方是否达到约定的投资额的依据),乙方第一期投资金额壹亿元(含土地投资款)。

    2、项目建设周期

    甲方交付土地后 6 个月内,乙方应动工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 36 个月(从
土地实际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项目建设时间按实际延误的时间得以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建设周期。

    3、项目用地

    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供址在华安
经济开发区约 341 亩左右的商业用地(包含公摊面积,具体以红线图为准)。该商业用地块可以采用分期供地的方式,首期供地不少于 100 亩。

    4、其他条款

    (1)乙方应在华安县注册成立经营实体,在华安县纳税。本合同书及附件中的乙方责权均可由乙方、乙方投资的公司或乙方与其他第三方注册成立的经营实体享有和承担,土地证可办理到其名下。乙方担保新公司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2)该用地 341 亩全部交付乙方使用项目竣工投产起三年内,在该宗地所
建项目实现年产值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该指标以税务、统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等为准)。

    (3)该用地交付乙方使用项目竣工投产起三年内,在该宗地所建项目实现年纳税额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该指标以税务、统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等为准)。

    (4)乙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后应当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的内容和项目,按时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否则甲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但乙方、乙方投资的公司可以和其他第三方共同注册成立公司并使用该土地。项目投产前,乙方需用该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担保的,须经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登记机关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应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竞买时缴纳竞买保证金每亩人民币叁万元整(¥3 万元),总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叁万元整(¥1023 万元)给甲方;余下土地款在土地使用权摘牌时付清。

    (6)如乙方参加土地招拍挂但未能取得该地块,双方可协商另行选址或终止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叁万元整(1023 万元)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违约责任。


    (2)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取消赋予乙方的优惠政策,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取消优惠政策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安县财政局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全额缴还甲方。

    ○1 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2 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 6 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且未向
园区管委会报备的;

    ○3 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 6 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项目分期建设及特
殊情形下经向园区管委会报备的除外);

    ○4 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

    ○5 竣工投产达 1 年以上乙方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6 乙方不参与土地挂牌竞买的;

    ○7 擅自转让的。

    (3)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

    ○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

    6、协议生效

    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章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若项目合同书顺利签订并实施,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具体影响可能包括业务范围、业务拓展、资金需求、盈利情况等方面。项目合同书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项目合同书仅为双方初步沟通的意向文件,尚需取得华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投资事宜以最终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2、相关项目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具体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存在一定风险。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在本项目合同书履行过程中,若有国家法律法规变动、政策调整等情形发生,可能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本项目合同预计投资金额仅为预估数,并非公司实际投资金额。

    3、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存在一定的风险。

    4、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华安经济开发区工业火灾防控技术工程化应用研究与大型消防装备实战化模拟训练基地项目合同书》文本。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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