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25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本次变更系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注册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99.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5.3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083,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9,923,237.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159,862.61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199.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并由董事会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 10,413.26
2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7,674.12
3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 生产项目 26,044.24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4.46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6 合计 60,006.08
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4,215.99 万元低于招股说明
书中项目预计募集资金使用规模 60,006.08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 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募集资金配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资金额(万元) 置金额(万元)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
1 10,413.26 10,413.26 7,043.66
置生产项目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2 7,674.12 7,674.12 2,500.00
生产项目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
3 26,044.24 26,044.24 18,797.87
系统生产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4.46 7,874.46 7,874.46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8,000.00
合计 60,006.08 60,006.08 44,215.99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为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结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情 况,将项目中的实施主体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变更 为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原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金额(万元)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 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
研发中心建设
有限公司 门)有限公司 7,874.46
项目
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 国安达安全技术(华
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 安)有限公司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3.14 条规定,该事项不属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有利于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 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 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国 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 门)有限公司,本次变更系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 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经出席监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