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
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1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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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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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
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
不超过6,000万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
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4,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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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
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胤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
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倪秀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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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市后本人
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华胤投资、起步投资、昊嘉创业、昊嘉财富及昊嘉产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
有的上述股份。
2、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四)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间接股东杜红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5、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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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胤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中胤集团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企业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不会导致
本企业失去控股地位。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如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
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4、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得减持。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
5、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不会导致本人
失去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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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
不得减持。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
5、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胤投资、昊嘉创业、昊嘉财富及昊嘉产业关于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华胤投资、昊嘉创业、昊嘉财富及昊嘉产业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
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
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
诺: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间接股东杜红岩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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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
不得减持。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
5、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实际控制人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王建远、王建敏作为实际控制人倪秀华的亲属,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
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
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