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 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理人员之间基于本章程及有关法律、行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 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与公司事务有 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 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张,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的,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依据本章程, 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二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行。 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
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 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责任。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司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提供财务资助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含委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