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2020 年 7 月 6 日,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相关制度规则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该等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管理
需要,公司经营范围需要进行变更。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该等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由原上海凯鑫分离技 第二条 公司系由原上海凯鑫分离技
术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术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代码:91310000579169883U。 码:91310000579169883U。
2.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15,950,000 股,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
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6,378.3466 万元。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63,783,466 股,均为普通股。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 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 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
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十三) 审议批准以下提供财务资助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含委托贷款)事项: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产负债率超过 70%;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研究与开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项目的转移、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以下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标准之一的: 用上述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十四)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原材料、燃料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其中, 相关的资产,但包含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对外投资(含委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面获利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的交易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之一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其中,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以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