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 3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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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发行股数不超过
2,25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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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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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并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黄卫斌、黄金彪、胡明义、毛伟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卫斌,公司间接持股股东、
董事兼副总经理黄金彪,公司间接持股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胡明义,公司间接
持股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毛伟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
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
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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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
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海宁大有、海宁大宏承诺
公司直接持股股东海宁大有、海宁大宏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朱正耀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朱正耀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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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
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
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王利锋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股东、董事王利锋承诺:
1、本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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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
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 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
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其良、骆国青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其良、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骆国青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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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宁融朴、杭州金投承诺
公司直接持股股东海宁融朴、杭州金投承诺:
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