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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
低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胡铲明、实际控制人胡铲明、沈燕燕、胡凯纳承诺
自松原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松原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松原股份回购该
等股份。
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松原股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松原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离
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松原股份的股份。
松原股份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松原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自松原股份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松原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承诺
自松原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松原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松原股份回
购该等股份。
松原股份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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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松原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自松原股份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松原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渝生、李可雷、
陈斌权、赵轰的承诺
自松原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松原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松原股份回购该
等股份。
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松原股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松原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离
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松原股份的股份。
松原股份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松原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自松原股份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松原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胡铲明、实际控制人胡铲明、沈燕燕和胡凯纳的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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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若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保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持有发
行人股份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全额
承担赔偿责任。
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
本企业承诺将约束合伙人的行为,保证本企业合伙人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本企业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
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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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
票,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
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
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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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4)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
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
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