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ongyuan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Ltd.
(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零年九月
特别提示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
司”或“松原股份”)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3,709,7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的风险
公司属于汽车行业上游的零部件行业,其生产的安全带总成及零部件是汽车被动安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息息相关。我国的汽车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提升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的支柱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增加财政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2011 年-2017 年,我国汽车市场呈现稳定增长态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汽车产销量从 2011 年的 1,841.89 万辆和
1,850.51 万辆上升至 2017 年的 2,901.50 万辆和 2,887.90 万辆。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因国内经济增速下降,同时叠加 1.6 升及以下汽车购置税退出及中美贸易战的影响,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同比下降。2018 年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分别为
2,780.92 万辆和 2,808.06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4.16%和 2.76%,2019 年我国汽车
行业产销量分别为 2,572.1 万辆和 2,576.9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7.5%和 8.2%。虽
然下游汽车产业产销量在保持了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逐步趋于稳定,但我国汽车
行业已成长为全球最大市场,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预计将保持高位震荡,中国汽车产业仍将延续恢复向好、持续调整、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
尽管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整车厂商,但汽车行业受宏观经济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持续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31%、59.01%及 53.68%。公司主要客户营收占比较高,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公司重要客户包括国内外主流汽车整车厂及座椅厂,其中又以国内自主品牌的大型汽车整车厂为主。公司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已成功进入上述大型整车厂的供应链体系,已经与上述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另一方面,随着近年国内自主品牌汽车销量的快速增长,上述大客户的订单总量迅速增长,多品种、多批次、非标化的订单产品需求逐年增多,且相应的产品升级较快。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也在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经过前期严格的审核认证,2018 年下半年公司开始逐步为如吉利汽车、长城汽车等其他国内自主品牌整车厂以及 ISRINGHAUSEN 等海外座椅厂批量生产,相应的新客户数量和营收规模增加,使得公司的客户集中度将有所下降。
尽管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且在积极开拓其他品牌厂商客户,但如果主要客户流失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动,将对公司的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651.49 万元、14,649.40 万
元和 16,166.78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7.34%、34.81%和 34.77%,其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均超过 90.00%。
公司应收账款单位主要为浙江远景、上汽通用五菱、宇通客车、奇瑞汽车等整车厂。虽然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对象是上述资本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的整车厂,且公司与这些客户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相应的发生坏账风险较小,但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可能产生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税收风险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 2019 年 11 月 27
日重新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
业 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2017 年至 2019 年实行 15%所得税率带来的所得税优
惠额分别为 535.70 万元、601.46 万元和 784.48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占
净利润比重分别为 10.70%、9.47%和 9.73%。
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在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42,623.56 万元、42,083.25
万元和 46,500.47 万元,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较 2017 年出现小幅下滑,主要受
汽车行业景气度下滑的影响。虽然公司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加强成本管理,减少了行业环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是若未来汽车行业景气度持续下滑,将对公司业务增长、产品销售或生产成本产生不利影响,仍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六)新冠病毒疫情的风险
2020 年初,全球范围内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受疫情影响,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采取停工停产在内的应对措施,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良好,不存在因新冠疫情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且公司主要客户均完成了复工复产。但是如果海外疫情发生二次爆发,或者复产
复工进度不及预计,全球经济以及国内汽车行业下行压力加大,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涉及专利诉讼风险
2020 年 6 月 5 日,奥托里夫将发行人及上海晋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共
同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沪 73 知民初 682 号,以下称“第一起诉讼”),诉由为发行人产品侵害其第 201080034686.6 号专利。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对其第 201080034686.6 号专利、名为“自锁式安全带卷收器”专利的全部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应的生产专用工具,发行人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00 万元,以及原告为涉诉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2020 年 6 月 30 日,奥托里夫将发行人作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起专利诉讼(案号:(2020)浙 02 知民初 236,以下称“第二起诉讼”),诉由为发行人产品侵害其第 200580004469.1 号专利,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对其第 200580004469.1 号专利、名为“一种用于防震带扣的闭锁元件”专利的全部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应的生产专用工具,发行人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00 万元,以及原告为涉诉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14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松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松原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松原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