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2 证券简称:品渥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0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 章程》,并修订部分制度的相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品渥食品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和
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
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 ……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熹利投 …… 3 上海熹利企业管理中心 ……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 ……
6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可以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8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 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收购其股份;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权益所必需。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9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