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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钛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2

惠云钛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大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
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议案;

  (十四)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若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
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
求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年度、半年度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是指除定期会议以外的会议,可多次召开。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会前征得独立董事认可的议案,应于会前得到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收到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要求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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