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向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与上海远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私募基金
“远希致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远希基金”)签署了《股票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远希基金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7,80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270%。其中,张锋斌先生向远希基金拟转让 1,06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6832%;冯仁荣先生向远希基金拟转让 94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6058%;陈利女士向远希基金拟转让 5,80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3.7380%。(如出现总比例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2.远希基金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
的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各方将严格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本次股份
协议受让方远希基金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
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锋斌先生、
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的通知,三人与远希基金签署了《股票转让合
同》。张锋斌先生、冯仁荣先生、陈利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远希
基金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7,80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
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5.0270%。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剔除公司回购账 占剔除公司回购
持股数量(股) 户股份后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股) 账户股份后总股
例 本比例
张锋斌 15,619,900 10.0668% 14,559,900 9.3837%
冯仁荣 8,774,011 5.6547% 7,834,011 5.0489%
陈利 9,025,000 5.8165% 3,225,000 2.0785%
合计 33,418,911 21.5380% 25,618,911 16.5111%
远希基金 0 0.0000% 7,800,000 5.0270%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张锋斌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 张锋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12101197207******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2.冯仁荣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 冯仁荣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32901198201******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3.陈利女士基本情况
姓名 陈利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510281198312******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受让方
基金名称 远希致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VF745
备案时间 2022-04-13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远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许超
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成立日期 2021-07-13
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 2021-07-13 至无固定期限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 91370112MA94G7NMX6
用代码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 388 号第一幢 30068 室
通讯地址
基金管理人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人股东情况 王骏飞持有 80%、王彦飞持有 10%、许超持有 10%
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深圳市光明区签署。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陈利
甲方 2:张锋斌
甲方 3:冯仁荣
乙方(受让方):上海远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私募基金“远希致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公司: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爱克股份”,股票代码“300889”
1.标的股票
1.1 标的股票,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
司 780 万股股份(其中,甲方一 580 万股、甲方二 106 万股、甲方三
94 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1.2 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2.转让价款
2.1目标股份的每股价格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参考基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 11.88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92,664,000 元(大写:玖仟贰佰陆拾陆万肆仟元整)(“转让总价款”)。
2.2 甲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总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因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浮动而变动。
3.付款安排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乙方按如下进度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的转让对价:
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的次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46,332,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叁万贰仟元整)。
标的股票完成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登记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支付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剩余的 50%,即 46,332,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叁万贰仟元整)。
4.标的股票过户
4.1甲方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2 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3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5.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自身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同意、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且均为转让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自身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同意、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3)乙方承诺其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其作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承诺其用于收购标的股票的对价涉及的资金均系乙方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其他约定
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