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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20报送)

公告日期:2020-01-03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20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Winner Medical Co., Ltd. 
(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660号稳健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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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3,649.2308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7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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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稳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
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
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
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全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
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
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谢平、李晓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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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
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
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北京红杉信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康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市康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康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36个月内,董事李建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除李建全外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我们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我们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我们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稳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
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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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
整减持底价);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
本企业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全承诺:“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
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减持底价);
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
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红杉信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康胜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
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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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
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5%
时除外。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
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如在该5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
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5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
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
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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