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4-025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发或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份的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 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