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1-020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或“公司”)于 2021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业香料变更为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业”),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 42 号变更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
合肥华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主体华业香料变更为合肥华业,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或“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6,766,5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4,144,414.75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2,622,085.25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0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实施主体
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 16,755.36 16,755.36 合肥华业
香料建设项目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 4,000.00 4,000.00 华业香料
目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500.00 1,506.85 华业香料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0 - -
合 计 27,755.36 22,262.21 -
注: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262.21 万元。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华业香料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
大道 42 号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合肥华业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
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所属土地的产权归属于
合肥华业,合肥华业为华业香料全资子公司,本次变更“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施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合肥华业位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交通便捷,配套设施
齐全,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吸引人才,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保证募
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
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综上,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
(1)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募集资金仍然用于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中的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