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2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推动内部控制制度与外部环境及公司管理需求相适应,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决议; 事规则》);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与同一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 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与同一关
计计算。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累计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供
供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出资权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额超过 5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