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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Ltd. 
(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6月14日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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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招
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晓波、ANGELICA PG 
HU和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舒亚波、余珍金、祝莉琴、朱典悝、吴军、
黄国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以及股东香港谷泰、香港金德、德创骏博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
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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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公司股东远宁荟鑫、恒丰众创、德彼金、科叶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的徐来根、何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直
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控股股东金大叶之股东韩月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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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
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
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由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
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
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E.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F.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控股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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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A.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C.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
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D.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
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C、D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B.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
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进行公告。
C.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④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大叶股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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