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1.3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134.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59.5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增加投资 9,720.94 万元。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18,554.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 9,720.94 万元,实际使用 3628.00 万元,剩余未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9287.39
万元(含利息)。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4%。
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5,5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维康药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