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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2020年3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03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2020年3月30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Modern High-tech Fiber Co., Ltd
(地址: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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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
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25%;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
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
量上限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6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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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数量不超过 2,40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9,600 万股,本次发行的
股份占发行后总股份数的比例不超过 25.00%。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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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郭鸿江、郭丽萍、郭丽双、郭丽如、郭清河、郭贤锐、郭丽
娜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3、发行人股东自在投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郭人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光明、林凯雄、
郑小毅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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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万小燕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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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林秀浩、黄树忠、龚萍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郭清海、郭鸿江、自在投资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
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
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于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减持
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
向公司报备。
3、除减持本人/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本企业将遵
守下述减持承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②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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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本企业将在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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