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875 深市 捷强装备


首页 公告 捷强装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修订)

捷强装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11

捷强装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在会议通知中确定。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上市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规定第(一)、(三)、(四)、 (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