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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6

捷强装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
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
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
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 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见附件一)、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信
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理部门 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见附件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 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 职、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中介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责任人的处分 不影
响公司采取上述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
报 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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